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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样办理借款

发布日期:2012-11-15 阅读:215 人次

1、学院在册教职工因公办事,经批准后可借用公款。借款单须经借款人、部门负责人、分管院领导、学院主要领导签字批准。10000元以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,10000元以上由学院主要领导审批。

2、办理借款手续实行“前款不清、后款不借”的原则。

3、借款须有经费指标,经费超支,一律不得借款。

4、借用现金、支票和汇款应完整填写“借款单”。

5、借款因故未使用者,须在8日内及时归还。出差借款应在返校后15日内办理报销手续,逾期不报又无正当理由,按借款额每天1%加收滞纳金,从系部经费中列支。